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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主要包括总则、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公积金贷款担保、办理程序、公积金贷款偿还、监督管理、附则。
深圳市住建委表示,结合深圳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实际,深圳市住建局在规定中明确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购房主体从职工本人扩大至职工本人或者其配偶。
《意见稿》提出,在深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要求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者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申请当月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低于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的总价款的70%。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单笔贷款或者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有相关逾期的,不予支持办理。
此《管理规定》还提到贷款轮候; 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的申请,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规定、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单独申请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满足要求,其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上浮10%。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普通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上述贷款期限之和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意见稿》通告原文件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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